第一篇:
在2025/9/24收到文心郵局回覆之後,我們又擬了一封投訴信發到意見箱,詳細內容如下。
首先感謝文心郵局初步回覆,但我們對於回覆內容的4點檢討及改善不甚滿意,原因如下:
1)依據我們的開箱錄影存證,5/9之後確實未放大宗郵件通知,針對這部份改善沒問題;但是部份待領信件早在5/8之前就寄達,最早甚至有2月的,遺漏的郵件被延誤長達4-7個月,這點完全沒有回覆。
2)本次未即時收到的信件共24封,其中超過一半是台北濟南教會及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代收代寄,佔了13封(54%),連桃六刪邱也佔了1封(4%),以上三個單位都是有名的罷免方,共14封(58%),我們不得不懷疑這些被遺漏的信件有針對性。
罷免提議書及連署書都是有時限性的重要文件,卻在貴單位被嚴重耽誤,且是長期累犯,我們強烈希望失職人員能被依法懲處,而不是簡單寫報告!
《郵政法》
第一章 第八條
郵件、郵政資產、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,非依法律,不得作為檢查、徵收或扣押之標的。
👉🏻 信件待領時間長達4-7個月,有非法扣押之嫌。
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
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,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👉🏻 信件待領時間長達4-7個月,有無故隱匿之嫌。
《中華郵政郵務營業規章》
第六章 第一百六十三條
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,留存最近投遞局所,或郵政代辦所,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,待領期限一個月。前項第四款寄放郵件待領期限亦同。逾期未領,視為無法投遞郵件,依相關規定處理之。
👉🏻 信件待領時間長達4-7個月,遠超過待領期限一個月,郵務人員未依規定通知或蓄意延誤,屬行政疏失或怠忽職守。







第二次投訴正式立案後,我們在9/30接到郵局襄理二次來電致歉,且轉接給未放大宗郵件通知牌的當事人再次道歉,第三次溝通後簡單彙整重點如下:
1)這些待領信件沒有針對性,只是剛好在差不多的區間抵達,一起放置後被雜物擋住。
2)本次確實是郵局的疏失,已往上呈報並展開調查,但懲處是由上頭的管理科在完成調查後定案,要過一段時間才會有結果,本次會轉由管理科初步回覆。
3)當事人剛好被排到第一次操作的工作站,又是最忙的一站,真的是不小心忘記放牌子,瞭解事情嚴重性,願意承擔過錯並親自當面道歉。
我們為什麼一眼就認出這24封待領信件有從2月開始就被遺忘?因為我們從2024/1/21就在等這封外觀特殊的信件:寄件人私訊通知確認的唯一一個World Gym信封。1/21接近過年休假,郵件量大本來就可能晚到,所以保守估計是2月才抵達,當時為了搶第一時間2/3送件罷免提議、避免使用新法附身分證影本,所以拼命趕拆信,但一直沒發現World Gym,以為是拆到眼花沒注意,搞了半天是被遺忘在郵局。
依據當事人的說法,上崗新工作站應該是後來的事,我們推測這封2月的信件不可能是他,只能希望其他當事人也能共同承擔過錯,不該只有一位受罰。
但我們的重點一直是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的權益受損,這些人需要一個道歉,這點在跟郵局襄理第四次溝通之後,也得到管理科的正式回應如圖。

斷健行動與郵局一起向這24封未即時領取信件的寄件人致歉,裡面包含超過24份提議書及連署書未被納入罷免收件範圍,造成權益受損,我們感到非常抱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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